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字第三六號
再審原告民承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淑丹 再審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蒼生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捌拾玖萬肆仟捌佰零玖元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壹萬叁仟肆佰貳拾肆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書記官明祖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