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四二二號
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壹年伍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五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高明哲法官王麗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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