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五六七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錢裕國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月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雷雯華法官宋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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