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1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陸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7年度建上易字第5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謝安青~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已由相對人支付│├─────────────┼─────────────┼──────────┤│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已由相對人支付│├─────────────┼─────────────┼──────────┤│第一審鑑定費用及鑑定人旅費│56,000元│已由聲請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