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9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9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995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建宏律師
宋一心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88號,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8596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壹、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乙○○無罪,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附件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的證據及理由。
貳、檢察官依循告訴人的請求,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取得空白合約書再偽造「甲○○」署押至易,無庸塗去「甲方:中華收藏家協會」再加以影印、列印而偽造;原審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的結果與事實不符等語。
參、就上訴意旨補充判決理由如下:
一、上訴意旨指稱:被告是取得空白合約書再偽造「甲○○」署押一情,並未舉證證明。
二、就原審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的結果與事實不符的指摘,也未舉證。因認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適用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64條。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玉雲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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