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7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172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85號,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26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下同)97年2月22日提起上訴,惟未附具理由,僅敘稱原判決認事用法有違誤,理由容後補呈云云,經原審法院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迄今已逾期,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8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楊貴志法官張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柯月英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