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訴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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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訴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易字第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最高法院乙○○誣告案件(原本院八十九年上訴字第一九五八號乙○○誣告案,由乙○○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乙○○涉有誣告犯罪嫌疑,經法院檢察官起訴,歷經本院刑事庭判決後,由乙○○提起上訴,現在最高法院審理中,被告是否確有誣告事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書記官林彩雲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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