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50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5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ОО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七七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自訴人在本院未提出其他證據供調查,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古金男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