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7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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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7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三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八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七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僅指原判決量刑太重,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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