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重上更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孟章 律師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黃嘉明 律師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林松虎~B3法官朱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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