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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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三號
原告上盈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陳明義 律師複代理人丙○○住
曾子珍 律師被告甲○○住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 律師被告乙○○住訴訟代理人 曾柏暠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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