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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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重上更(一)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1號上訴人上盈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明義 律師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曾柏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4月3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葉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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