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6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一七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零玖萬捌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乙○○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百零九萬八千八百七十八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嗣就同一消費借貸之基礎事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減縮為請求被告甲○○應給付原告二百零九萬八千八百七十八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於對被告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乙○○給付之。揆諸前開法律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說明。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邀同被告乙○○為一般保證人,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向原告借款二筆分別為二百萬元及十萬元,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期限為二十年,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止,約定利率二百萬元部分依郵匯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計付,十萬元部分依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減年率百分之○.○五計付,嗣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及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除依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被告上開二筆借款,均僅繳納本息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自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即未再繳納,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本金二百零九萬八千八百七十八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二百零九萬八千八百七十八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
四、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二紙、放款貸放傳票、轉帳收入傳票各二紙、借款增補條款約定書、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放款基本利率變動表、郵政儲金利率資訊查詢單及戶籍謄本等為證(以上均為影本),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及證據作何答辯及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二百零九萬八千八百七十八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逸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F0~T40附表┌──┬──────┬────────┬─────────┬─────────┬─────────────┬─────┐│編號│本金│借款日及到期日│約定利息│利息│違約金│原借款金額│││新台幣│││││新台幣│├──┼──────┼────────┼─────────┼─────────┼─────────────┼─────┤│││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基本放款利率減│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一日起至一一一年│年率百分之○.│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一│二百萬元│三月二十一日止│○五│按年息百分之三.二│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二百萬元││││││七五計算之利息│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按郵匯局二年期│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九萬八千八│一日起至一一一年│定期儲蓄存款機│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百七十八元│三月二十一日止│動利率加年率百│按年息百分之五.七│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十萬元│││││分之一│三五計算之利息│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