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簡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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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10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承熹
       李紹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金葉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1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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