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埔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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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惠羨
相 對 人 黃樹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參
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人資力審
查詢問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臺灣省
中區國稅局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戶籍謄
本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聲請人100年度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本院102年度埔補字第3號給
付買賣價金事件卷宗審核結果,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且依其起訴狀之內容,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