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秩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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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秩聲字第9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劉汀海 越南籍人士
上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和第二分局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所為之處分(新北警
中二社字第0000000000─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人劉汀海因違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28日
以新北警中二社字第0000000000─2號處分書裁處罰鍰新台
幣1500元,並於101年11月28日將處分書正本送達聲明人收
受,計至101年12月3日其得聲明異議之法定期間五日即已屆
滿(聲明人之住所亦在新北市中和區,故無在途期間之適用
),乃聲明人延至101年12月4日始具狀聲明異議,亦有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檢送之送達證書及機關收文資
料影本1份在卷可稽,自已逾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1項規
定聲明異議之期間,本件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