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4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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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492號
原   告 黃 琴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其龍  律師
被   告  黃榮樹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  律師
       張嘉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2月18日下午2時25分
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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