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4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492號原 告 黃 琴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複 代理人 蔡其龍 律師被 告 黃榮樹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 律師 張嘉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2月18日下午2時25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