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簡調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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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簡調字第6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林秀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坤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民事起訴法第244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原起訴狀漏載原因事實)。
二、前開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前開土地無法協議分割之具體理由及證明資料。
四、前開土地之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依應有部分比例換算面
積對照表。
五、前開土地現由何人以何方式(建屋、耕作)使用?(以地籍
圖說及彩色照片方式查報)
六、前開土地上如有房屋者,該等房屋坐落大略位置?門牌?構
造材質?層次?建築年代?所有人或使用人有無保留意願?
(以地籍圖說及彩色照片方式查報)
七、前開土地之聯外道路名稱?寬度?坐落位置?(以地籍圖說
及彩色照片方式查報)
八、前開土地共有人間之關係(父母、兄弟姊妹、伯叔侄或其他
關係)?
九、前開土地與相毗鄰土地間有無使用上相互依存之關係,並提
出相關土地登記謄本。
十、原告所提原物分割細分方案具備何優點?分割後可否獨立供
建築使用?或與鄰地合併使用?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