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1年度虎小調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虎小調字第131號
原 告 李志彬 現於雲林縣虎尾鎮○○○村0○00號附7
被 告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佘仲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
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0
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在地在台北市○○區○○○路○段○○○
號12樓,有被告之委任狀及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
明,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洪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