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簡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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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山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連慧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淑女 間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1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940元(按:此係依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回復原狀所需之修繕費用為核定,而原告訴之聲
明第二項乃附帶請求之損害賠償與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