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1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劭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名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
二、被告蕭名翔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