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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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1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劭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名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一、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
二、被告蕭名翔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