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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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30號
原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俊宏
被 告 李奇祥
訴訟代理人 李雪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系爭土地年租金為茶菁206公斤,而依卷附之
資料,茶菁每公斤至多為新臺幣(下同)180元,是依此計算年
租金應為37,080元,復依放租合約租期係約定以6年為一期,則
以權利存續期間6年之租金總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222,480元【計算式:206x180x6=222,480】,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