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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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5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舒建中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法官欄內最後一行關於「法官吳佳薇」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陳慧萍」。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之法官欄內最後一行關於「法官吳佳薇」之繕打係「法官陳慧萍」之誤,應予更正判決正本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鍾素鳳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韻華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