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四0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之罪嫌重大,且經本院傳喚、拘提均未到院,俟通緝始緝獲到案,而有逃亡之事實,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思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語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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