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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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舒建中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另有併辦案件,及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韻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