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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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重上更(二)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二○○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明義右上訴人即被告因瀆職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六四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七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
法官高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