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1242號
上訴人丙○○
乙○○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麥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因92年度重訴字第1242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上訴人丙○○部分為新台幣貳仟陸佰零壹萬肆仟陸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拾陸萬壹仟肆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乙○○部分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仟伍佰柒拾陸萬零捌佰零玖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拾伍萬捌仟壹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