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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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40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5月30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2月4日執行羈押,惟其間於94年3月3日起至同年月28日止,本院同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借提執行觀察勒戒案件,嗣於同年月29日解還本院繼續接押,計至94年5月2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5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王復生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