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6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52歲選任辯護人呂福元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3050號、第13051號、第13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94年3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3年10月13日執行羈押,並於94年1月13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4年3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吳為平法官邱仲騏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