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00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8歲
(選任辯護人莊守禮律師
邱鎮北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叁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2、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3年12月14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3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賴淑美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