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再易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七五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叁拾伍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