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交上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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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交上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交上訴字第6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侯勝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3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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