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交上訴字第一0八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林俊益法官楊貴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