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三五0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李界木 訴訟代理人王仲律師
蕭富山 律師 林鈺珊 律師被上訴人即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附帶上訴人台北縣汐止市○○○路○段○○號十四樓之十三法定代理人 蔡榮峰 訴訟代理人 謝文倩 律師
楊嘉文 律師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王聖惠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書記官吳瑞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