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38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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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833號
上訴人 范貴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驛資訊社即 王富緯 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