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中簡字第1022號原告 蔡佩儒 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朝舜 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1日具狀追加,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一、本件追加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二、提出追加繕本1份。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書記官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