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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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022號

原告 蔡佩儒

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朝舜 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1日具狀追加,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一、本件追加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提出追加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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