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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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022號

反訴原告 楊朝舜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蔡佩儒 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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