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中簡字第1022號反訴原告 楊朝舜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蔡佩儒 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書記官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