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投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投簡字第61號

原告黃僈芛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又法庭錄音係為輔助製作言詞辯論筆錄之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13條之1規定即明,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或數位錄音、錄影內容非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所規定之卷內文書,當事人依該項規定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之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自不包括法庭錄音、錄影光碟。該內容涉及當事人或法庭活動人員之聲紋等個人資料,為人格權範圍,提供拷貝上開錄音、錄影資料屬公務機關對於保有個人資料之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5條規定,應於執行法定職務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並不得逾此特定目的範圍,始具備正當、合理性。如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或數位錄音、錄影內容,未具備正當合理性,即已逾越上開輔助筆錄製作之必要範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294號、102年度台抗字第9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鈞院110年度投簡字第61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案件)於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開庭內容,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係系爭案件之當事人,惟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未釋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復未敘明其聲請目的有何以閱覽筆錄之方式而不可得之情形,有其聲請狀可參,故本件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