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4年度潮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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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376號
原告 彭耀華
被告 林恩 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19,149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提民事起訴狀繕本(含證物)1份到院。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5款所謂因定不動產界線之訴訟,或設置界標涉訟者,係指不動產之經界不明,或就經界有爭執而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此與請求確認某不動產至某界線屬於自己所有或不屬於被告所有而涉訟者不同。又原告訴請確定界址,若屬對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在請求判定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標的價額視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如屬涉及土地面積之爭執,即應調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究為若干,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亦即以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價額為準,徵收裁判費。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與被告所有坐落同段12地號土地之界址,於本院113年度潮補字第1277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現場測量時,因被告未為正確的指界,致其土地面積短少約5.6322平方公尺,因而訴請確認界址,則本件係屬於涉及土地面積之爭執,應調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究為若干,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亦即以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價額核定。又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400元,面積短少部分之價額為19,149元(計算式:3,400元×5.6322㎡≒19,1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9,149元(待實測結果),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含證物)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