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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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22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韻伊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