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35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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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551號
上訴人即
法定代理人 羅文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