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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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30號

原告 祁芷方

追加原告 曾曉英

被告 祁媛英

祁芷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4月10日宣判,然因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14年3月14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三重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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