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小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士小字第603號原告 洪如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姿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2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士林簡易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書記官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