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52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懷齊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以起訴時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