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一六號
原告巳○○
壬○甲○○癸○○庚○○丑○○辛○○辰○○丁○○子○○乙○○寅○○卯○○己○○丙○○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必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提起之,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六十年台上字第六三三號判例參照)。又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縱移送前提起此項訴訟不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所定之要件,而有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關於訴之不合法之規定情形時,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五九三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原告因被告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就被告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民事庭。
三、原告巳○○、壬○、甲○○、癸○○部分:經查本件被告戊○○被訴之犯罪事實為:被告為愛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愛王公司)之代表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間因週轉困難無法發薪,乃於同年月十五日宣布歇業,詎被告竟未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發放資遣費給原告,致原告受有未領得資遣費之損害,此經本院調閱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九二號違反勞動基準法刑事案卷查閱屬實。足見刑事判決係以被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而依同法七十八條之規定處斷,惟查,本件原告巳○○等四人據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之事實乃係以被告宣布停業,竟未依照勞動基準法給付退休金,而非給付資遣費,是依據原告主張之事實,乃被告未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而觸犯同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之情形,然此項事實既未經刑事判決併同具體認定,原告據此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尚難認為因被告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縱令原告得依其他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退休金,亦不得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依首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原告庚○○、丑○○、辛○○、辰○○、丁○○、子○○、乙○○、寅○○、卯○○、己○○、丙○○部分:
經查本件被告固係因宣布愛王公司歇業後,未依法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給付原告庚○○等十一人資遣費,致遭起訴判刑,然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係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觀諸該條規定,勞工所擁有之資遣費請求權,應屬法定債權之性質,亦即,雇主於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後,依同法第十七條之規定,雇主與勞工間即因法律之規定,當然發生資遣費請求之債權債務關係,勞工對於雇主具有資遣費債權,有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之權利,而雇主則對勞工負有資遣費債務,負有給付資遣費之義務,故於雇主未依法給付資遣費給勞工時,雇主係負有債務不履行之責任,雖我國勞動基準法將雇主未依法給付資遣費之行為規定為刑事犯罪,然該債務不履行,實質上並未使勞工之資遣費債權因而消滅或減損,勞工仍可依法請求雇主如數給付資遣費,本上所述,勞工個人之私權實未因雇主未依法給付資遣費之犯罪行為而生損害,揆諸首揭判例意旨所示,勞工自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故本件原告庚○○等十一人於刑事訴訟中附帶提起本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以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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