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五號
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湖分行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丁○○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零肆佰捌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齡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張清秀~F0~T40計算書:
┌─────────┬──────────┐│裁判費│七萬元│├─────────┼──────────┤│郵費│三百五十元│├─────────┼──────────┤│本件程序費│一百三十六元│├─────────┼──────────┤│合計│七萬零四百八十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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