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一號
原告成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嘉義縣民雄鄉民○○○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宋隆俊 被告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一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將本件判決全文以標題套紅五十級粗體字、內容用仿宋五號字體刊載於全省版經濟日報、中國時報第一版各一日,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三)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甲○○係彰化縣○○鄉○○村○○路○號被告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公司)之負責人,未經新式樣專利權人原告成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成瑀公司)之同意,於民國八十三年間起在前揭處所,仿成瑀公司享有新式樣第三二七七四號「噴水槍」及新式樣第三七七八五號「噴水器」所申請專利範圍,而仿製噴水槍及噴水器販售圖利,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前揭處所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仿造之噴水槍成品十二支、半成品三一六四支,及噴水器成品十四支,被告甲○○涉犯專利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之侵害新式樣專利權罪嫌,業經檢察官起訴在案。被告侵害專利權之行為,造成原告損害新台幣一百萬元,為此依法請求被告連帶賠償。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陳述:被告未侵害原告之專利權。理由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甚明,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八0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爰依上述法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余仕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葉惠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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