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二八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向台灣銀行總行國外營業部開設美金帳戶,且存款餘額迄同年月二十九日止僅有美金二千元,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為圖得存款帳戶內有高額存款之證明以方便向其他國家銀行辦理信用往來,竟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在不詳地點,偽造台灣銀行國外營業部存款證明,載明其在台灣銀行之帳戶內擁有美金一億元之存款,並於八十九年五月初,在荷蘭國,持上開台灣銀行存款證明向荷蘭銀行阿姆斯特丹總行出示欲為往來,經該荷蘭銀行阿姆斯特丹總行人員透過其台北分行向台灣銀行查詢後,方得知該存款證明係偽造而未陷於錯誤,其足以生損害於台灣銀行之權利,因認被告乙○○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二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又苟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亦有最高法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判例可參;再按認定不利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之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諭知,有最高法院著有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訊據被告乙○○固承認其曾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在台灣銀行開設美金存款帳戶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涉有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得利未遂之犯行,並辯稱:其未偽造該存款證明,且亦未至荷蘭國,持上開偽造之台灣銀行存款證明向荷蘭銀行阿姆斯特丹總行出示行使之等語。經查(一)公訴人提起本件公訴之有力證據乃係謂「被告所為提示台灣銀行存款單之地點為位於荷蘭銀行阿姆斯特丹總行,提示時間為八十九年五月初,再經調閱被告之八十九年間之入出境紀錄顯示,被告於八十九年四月二日曾搭乘飛機飛往荷蘭阿姆斯特丹之紀錄,此亦有入出境管理局所提供之旅客入出境查詢既(紀)錄在卷可稽」云云,然「旅客入出境查詢」所示班機港口僅載「中正SQ983」其下方有原子筆字跡書往荷蘭阿姆斯特丹班機,但未明白顯示被告「曾」搭該機進入荷蘭之阿姆斯特丹。按被告係本國人士,其進出他國境內所憑之證件,應係本國護照,故被告是否曾入境荷蘭國,從其護照之相關記載,應可查出,故本院為慎重特行文至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及航空警察局,由該單位派遣熟悉進出荷蘭境作業之人員甲○○到院檢視被告有護照等資料(護照影本一份在卷可查)後,結證稱「(問:在被告護照內有沒有看到他有去荷蘭的資料)沒有發現」;「(問:可不可能被告有去而護照沒有蓋)應該不可能」;「(問:你看在護照內之SQ983有飛機班次有到荷蘭)從護照上看不出來」;「(問:有無其他補充)依護照看被告有去英國,應該沒有去過荷蘭」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筆錄),是被告根本未至荷蘭國境,堪可認定。則何來被告曾持上開偽造之台灣銀行存款證明向荷蘭銀行阿姆斯特丹總行出示欲為往來之理。是公訴人所認,即有誤會。(二)被告曾稱其之存款簿曾交給 廖東景 ,而隨即提供廖東景所使用之行動電話係0000000000,而經調查該行動電話之持機人之姓名為「 蔡長火 」,並早已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即停機,因指被告所稱之廖東景之人顯係虛構用以卸責之人名云云。查:行動電話之使用者與申請者往往並非同一人,其因或為方便,或為保密,不一而足,此為常人所知,是公訴人據此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係稍有誤會。另公訴人亦未舉出證據,足以證明前開偽造之存款證明係由被告所偽造。是綜上,被告所辯,尚可採信。而本件既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涉有公訴人所指犯行之事實,是依首開說明,本件即應為無罪之諭知,方為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燕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洪年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