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七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七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