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貳拾包(經鑑定合計淨重伍點伍零公克)為違禁物,應宣告沒收銷燬之。改造九0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直徑五mm改造子彈壹顆,為違禁物,應宣告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移送扣案之海洛因二十包(毛重九點八公克)、改造九0手槍一枝及改造子彈五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不明,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後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二十包(經鑑定合計淨重伍點伍零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為查獲之毒品,且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再查本件扣案之改造九0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鑑定結果,認具殺傷力)及直徑五mm改造子彈一顆(經鑑定結果,其中直徑九mm金屬彈頭三顆不具殺傷力,另直徑五mm鋼珠二顆,經採樣一顆試射,可擊發,認均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一份附卷足憑),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規定之槍砲、彈藥,依同條例第十一、十二條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係屬違禁物,依前揭之說明,亦應宣告沒收之。至其餘子彈四顆,其中三顆不具殺傷力,另一顆業經試射僅餘彈殼而不再具有殺傷力,已如前述,是其餘子彈四顆非屬違禁物,自不得再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故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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